Quality is life, service is the tenet
關于電阻率防止靜電事故通用規范今天具體介紹一下
本標準不適用于火炸要、電火式工品的靜電危害防范。
GB 6950 輕質油品安全靜止電導率
GB 6951 輕質油品裝油安全油面電位值
GB 12014 防靜電工作服
GB/T 15463-95 靜電安全術語
靜電導體 static conductor 在任何條件下,體電阻率小于或等于1×106Ω·m(即電導率等于或大于1×10-6s/m)的物料及表面電阻率等于或小于1×107Ω的固體表面。
靜電亞導體 static sub-conductor 在任何條件下,體電阻率大于1×106Ω·m,小于1×1010Ω·m的物料及表面電阻率大于1×107Ω,小于1×1011Ω的固體表面。
靜電非導體 static non-conductor 在任何條件下,體電阻率大于或等于1×1010Ω·m(即電導率小于或等于1×10-10s/m)的物料及表面電阻率等于或大于1×1011Ω固體表面。
最小點燃能量 minimum ignition energy 在常溫常壓條件下,影響物質點燃的各種因素均處于最敏感的條件,點燃該物質所需的最小電氣能量。
間接接地 indirect static earthing 為使金屬以外的靜電導體、靜電亞導體進行靜電接地,將其表面的局部或全部與接地的金屬體緊密相接的一種接地方式。
爆炸危險場所 explosion endangered places 爆炸性混合物(氣體及粉塵)出現的事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 cl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areas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含蒸氣和薄霧)混合物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含蒸氣和薄霧)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注:正常情況是指設備的正常起動、停止、正常運行和維修。
緩和時間 relaxation time of charge 帶電體上的電荷(或電位)消散至其初始值的1/e(約37%)時所需的時間。
靜置時間 time of reposetime of rest 在有靜電危險的場所進行生產時,由設備停止操作到物料(通常為液體)所帶靜電消散至安全值以下,允許進行下一步操作所需要的間隔時間。
放電與引燃,典型靜電放電的特點和其相對引燃能力見表1.
表 1 典型靜電放電的特點及引燃能力 | ||
放電種類 | 發生條件 | 特點及引燃性 |
電暈放電 | 當電極相距較遠,在物體表面的間端和突出部位電場較強處較易發生 | 有時有聲光,氣體介質在物體間端附近局部電離,不形成放電通道。感應電暈單次脈沖放電能量小于20腳,有源電暈單次脈沖放電能量則較此大若干倍,引燃、引爆能力甚小。 |
刷形放電 | 在帶電電位較高的靜電非導體與導體間較易發生 | 有聲光,放電通道在靜電非導體表面附近形成許多分叉,在單位空間內釋放的能量較小,一般每次放電能量不超過4rnJ,引燃.引爆能力中等。 |
火花放電 | 要發生在相距較近的帶電金屬導體間 | 有聲光,放電通道一般不形成分叉,電極上明顯放電集中點,釋放能量比較集中,引燃、引爆能力很強。 |
傳播型刷形放電 | 僅發生在具有高速起電的場合,當靜電非導體的厚度小于8mm,其表面電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7×10-4c/m2時較易發生。 | 放電時聲光,將靜電非導體上一定范圍內大量電荷釋放,放電能量大,引燃、引爆能力強。 |
靜電起電極性序列表見附錄B。在生產工藝的設計上,對有關物料應盡量做到接觸面積和壓力較小,接觸次數較少,運動和分離速度較慢。
基本防護措施,減少靜電荷產生,對接觸起電的物料,應盡量選用在帶電序列中位置較鄰近的,或對產生正負電荷的物料加以適當組合,使最終達到起電最小。
標志與記錄,所有靜電危險場所應設立明顯的危險標志。靜電危險場所必須有接地點、應使用的防靜電物品、畢備的衣物、靜電危險區及運動方面的限制等標志。所有的工作都應被記錄在案并保存。
靜電防護管理措施,本章規定了在靜電危險場所應采取的管理上的要求。
其內容應包括:可能產生的靜電危害;靜電危害的表現形式;靜電危害的產生原因;靜電危害的控制措施;人員的培訓計劃;防靜電措施的驗證。
檢查,任何技術措施都有可能隨時間的推移而失效,在工作中應按照靜電危害控制方案對采取的防靜電措施進行定期檢查。
局部環境的相對濕度宜增加至50%以上。增濕可以防止靜電危害的發生,但這種方法不得用在氣體爆炸危險場所0區。
對金屬物體應采用金屬導體與大地做導通性連接,對金屬以外的靜電導體及亞異體則應作間接接地。
靜電防護技術措施,各種防護措施應根據現場環境條件、生產工藝和設備、加工物件的特性以及發生靜電危害的可能程度等予以研究選用。
生產工藝設備應采用靜電導體或靜電亞導體,避免采用靜電非導體。對于高帶電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適當位置裝設靜電緩和器。
使靜電荷盡快地消散,在靜電危險場所,所有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
檢查的頻率取決于控制對象的用途、耐久性及失效的風險。
在下列環境下,更易發生引燃、引爆等靜電危害。可燃物的溫度比常溫高;局部環境氧含量(或其他助力燃氣含量)比正常空氣高;爆炸性氣體的壓力比常壓高;相對濕度較低。
在相同帶電電位條件下,液體或固體表面帶負電荷時發生的放電比帶正電荷時發生的放電,對可燃氣體的引燃能力可大一個數量級。
對短期來訪的外來人員,應配備公用的個體防靜電裝備。進入靜電危害區域前,應由有經驗的工作人員以適合的方式告知有關規定。
對于某些特殊情況,有時為了限制靜電導體對地的放電電流,允許人為地將其泄漏電阻值提高到1×106Ω~1×108Ω,但最大不得超過1×109Ω。
靜電危害控制方案,在靜電危險場所,應制定靜電危害控制方案,并成為單位內部管理規范文件的一部分。
靜電導體與大地間的總泄漏電阻值的通常情況下均不應大于1×106Ω。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一般不應大于100Ω,在山區等土壤電阻率較高的地區,其接地電阻值也不應大于1000Ω。
在靜電危險場所工作的人員,應定期的進行防靜電危害培訓。培訓應同本單位的實際工作結合,培訓的內容應包括法規的培訓、防靜電措施的執行方法、必要的演習及知識的補充。